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成为全国排名前列不动产登记省级地方法规

万购地产网 2019-01-11 14:26:00
用手机看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1月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这是全国省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首部不动产登记立法。

1月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这是全国省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首部不动产登记立法。

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利涉及千家万户,不动产登记制度则是对不动产物权确认和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制度。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处副处长顾文卿介绍,条例制定过程中加强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立足江苏实际,从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程序、不动产权利登记、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与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施有何意义?

排名前列,作为全国全国排名前列不动产登记省级地方法规,它的制定立足了江苏实际,并细化了多种类型的不动产登记规定,对今后其他地区推行地方性不动产登记有借鉴的作用。

第二,它利用了互联网技术,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申请,并规定了五日内办结,可实现一窗受理、集成办理,大大提高了登记效率。

第三,它为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建设提供了数据基础。在规范不动产信息查询和利用上,既保证了不动产资产信息的安全,也方便了国家机关依法进行查询。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5月起施行

哪些不动产可以办理登记?《条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等。据了解,该登记条例是全国排名前列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谁负责登记?《条例》指出,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不动产登记工作,并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森林、林木和林地,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海、用岛和无居民海岛的不动产登记。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所辖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本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

对于未成年人不动产登记有何规定?《条例》为保护未成年人的不动产权利,明确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证明监护身份的材料。如果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不动产,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当事人可通过网络平台申请不动产登记

条例规定,本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三条),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五条)。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重点改革任务。

利用互联网技术给当事人提供便利,既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服务场所现场申请不动产登记,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申请(第十四条),通过立法确认和固化“不见面”改革成果。

另外,根据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条例对土地经营权作了规定,明确通过承包地流转取得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土地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体现“三权分置”改革精神。

不动产登记突出便民利民导向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列入总则,条例对相关做法进行了规定。

通过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不动产交易与登记的衔接,打造集中办理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业务,实现房屋交易、纳税、登记一体化(第六条)。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公服务场所统一收取房屋交易、税收申报和不动产登记所需全部材料,实现一窗受理、集成办理(第十四条)。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作为不动产登记中一项重要登记材料。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成果和不动产测量成果,明确申请人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和政府组织获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两种情形。

简化申请程序,强调当场审查的原则,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二十三条)。

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规定除政府组织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登记和非公证的继承、受遗赠等复杂的不动产登记以及大宗批量不动产登记三十个工作日办结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办结,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应当即时办结(第二十六条)。

创新组合登记,省去二次登记申请手续,明确申请人可以一并申请登记的情形(第十六条)。

规范不动产信息查询和利用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和安全是社会关注的重点。为了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条例规定: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做好系统建设、数据整合、信息入库与共享服务,对数字化资料进行异地备份(第九十一条)。

明确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制度。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第九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篡改相关信息(第九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的律师、其他代理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第九十八条)。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第101条)。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