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发布!参与疫情房租减免的纳税人可享房产税困难减免

南京焦点发布 2020-02-17 20: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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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南京市税务局出台了《南京市关于对参与疫情房租减免的纳税人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实施细则(试行)》(文末附官网原文),参与疫情房租减免的纳税人,可以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啦!同时,南京市税务局对于纳税人认定标准、如何办理困难减免收益以及办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问题都进行了详细解答。 2月7日,中共南京市

刚刚,南京市税务局出台了《南京市关于对参与疫情房租减免的纳税人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实施细则(试行)》(文末附官网原文),参与疫情房租减免的纳税人,可以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啦!同时,南京市税务局对于纳税人认定标准、如何办理困难减免收益以及办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问题都进行了详细解答。

2月7日,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委发〔2020〕4 号),这让我市深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在严寒中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温暖。文件中有关“对参与疫情房租减免的单位、企业和个人,根据实际收取的房租收入减免相关税费”的表述,引发了纳税人的关注。那么,什么样的纳税人符合减免相关税费条件?具体减免手续如何办理?

针对纳税人最为关注的问题,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制定出台了《南京市关于对参与疫情房租减免的纳税人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实施细则(试行)》(文末附官网原文),切实支持我市各类单位、企业和个人尽快战胜疫情、共同渡过难关。

日前,市税务局发布了《南京市关于对参与疫情房租减免的纳税人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就各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所关心的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一  符合什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享受这次困难减免?

答:纳税人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一)国有企业出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房租收取实行“一免两减半”(指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的,根据实际收取的房租收入减免房产税;(二)其他非国有单位、企业和个人出租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房租收取比照国有企业“一免两减半”的,房产税减免参照上述排名前列条第(一)款执行。

问题二  细则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认定。

问题三  纳税人如何办理困难减免手续?

答: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享受困难减免采取“申报享受,一次性办理”的简易办理流程。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减免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问题四  纳税人在办理困难减免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答:纳税人对困难减免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对困难减免进行后续管理。

问题五  这次困难减免细则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暂定为南京市疫情期间(含疫情结束当月),疫情结束具体日期以南京市人民政府对外发布的信息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对参与疫情房租减免的纳税人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原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

按照《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0〕4 号)有关要求,现将《南京市关于对参与疫情房租减免的纳税人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7日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0〕4 号)第七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

(一)国有企业出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房租收取实行“一免两减半”(指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的,根据实际收取的房租收入减免房产税;

(二)其他非国有单位、企业和个人出租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房租收取比照国有企业“一免两减半”的,房产税减免参照上述排名前列条第(一)款执行。

二、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享受困难减免采取“申报享受,一次性办理”的简易办理流程。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减免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纳税人对困难减免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对困难减免进行后续管理。

四、本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暂定为南京市疫情期间(含疫情结束当月),疫情结束具体日期以南京市人民政府对外发布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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