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我家”经纪人失联后:付出的“巨款”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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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九月份,市民王先生看中了一套178平方的二手房,房屋总价555万。在我爱我家中介公司孟经理的要求下,王先生在手机上操作转账给孟经理私人账户130万元。
王先生(化名)说:“不帮我解押,不帮我处理,我时不时能够找到这个人,但是经常不接我电话,我后来打给我爱我家总部去问,说我要买的房子还没有解押,我就心里面很慌。”那么,对于经纪人突然失联的情况,我爱我家中介公司又作何表态呢,这笔巨款又该由谁承担呢?
今天上午,我爱我家南京公司的法律顾问表示,接到投诉之后,公司就进行了调查。目前初步调查的结论显示,这位王先生和公司前经纪人孟某存在民间借贷的关系,而且他们手中有双方签署的借条,签订时间正是12月23日,借款金额为138万元。他们认为,王先生此前交给孟某的130万元款项是借贷款,并非房款,应该向孟某索要。
我爱我家南京公司法律顾问朱军说:“他交的钱没有进公司的账户,第二他与孟某有借条,上面写明借款。我们认为既然是借款就属于个人借贷行为,如果认为是公司的收款行为,这个证据是不充分的。如果当事人认为交纳的是房款应该提供证明,我们才能进一步评判。”
负责人表示,借贷款应该是前员工孟某的个人行为,公司并不需要担责。王先生表示,他的确和孟某有借贷关系,但此前孟某都是以我爱我家公司的名义向他借钱。随后,王先生又拿出了一份18万的借条,上面的确有我爱我家公司的盖章。
王先生(化名)说:“孟某和我说别的客户需要钱的时候让我垫一下的,排名前列次交易是在门店,以我爱我家公司名义,盖了公章,向我借18万,帮客户过桥。一直都是这样的。对于,这份盖有我爱我家公司印章的借条,我爱我家工作人员显得非常诧异,他们认为这份印章有诸多疑点,而且涉嫌伪造。”
朱军说:“公司不可能跟客户发生借贷关系,借条上有公司公章我们也要核实,如果公章伪造涉嫌诈骗行为。刚才出示18万借条,与主张138万不相干。公司工作人员初步比对,已经看到有不同点,公司已经报警,认为有人私刻公章。”
针对印章一事,我爱我家工作人员随即向公安部门报警,警方已经介入调查。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印章涉嫌造假,造假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也会密切关注警方的调查结果。那么,另一位赵先生的维权是否顺利呢?
2017年12月19日前,赵先生通过网银的方式转账给孟经理35万元房款,转账记录已经明确备注是购房款。
买房人赵先生(化名)说:“我当时怀疑过,我让他写个东西下来,他说写个收条。我说要不要给房东,他说不能,由他直接操作,钱必须打给他。现在已经联系不到他了。现在房东也在追究我们责任。”对此,我爱我家房产中介公司是否可以免责呢?
公司的法律顾问表示,在赵先生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公司曾拿出“致客户一封信”上面有一条特别提示:我爱我家公司及经办人除中介服务费外不收取或者代收取任何房款。他们认为,客户在签字后仍然在私下向经纪人房款,公司是不需要担责的。
朱军说:“明确讲到工作人员不接触款项,在公司已经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如果客户仍然与工作人员有私下资金往来,对此公司也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最后谁来承担责任,司法机关确定。”
赵先生表示,“致客户一封信”上的签字的确是自己签的,但当时经纪人孟某并没有明确告知。
律师认为,王先生和赵先生的遭遇应该分开对待。王先生因为与孟某存在借贷关系,所付款项到底是房款还是借贷款很难说清,因此王先生应该根据借条直接向孟某要回相应的138万款项。对于赵先生来说,我爱我家公司只凭借“致客户一封信”不足以免除的相应法律责任。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旭辉介绍说:“我爱我家是房产中介,经纪人提供相关服务都属于中介服务范畴,仅仅是单方面免除责任和主要义务的,从法律角度是没有效力的,经纪人属于职务范畴,相应的权利义务由我爱我家承担。'
目前,王先生和赵先生已经准备通过法律途径,向孟某以及我爱我家公司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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