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孙子上学,把学区房赠与儿子,如何保障居住权?

南京焦点发布 2024-02-07 09: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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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居住权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

张爷爷和王奶奶最近因为孙子上学的事情焦虑不安,于是来到石城公证处咨询解决办法。

张爷爷和王奶奶:

公证员你好,我们唯一的孙子明年就要上小学了,我们想把我们名下鼓楼区的一套学区房赠与给儿子,以方便孙子上学。但我们也有一些担忧,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公证员:

你们好,请不用着急,你们慢慢说。

担忧一:房子只想赠与给儿子个人怎么办?

我们只有小张这一个儿子,这套房子迟早也是要给他的。但是儿子和儿媳感情一直都不是很好,如果我们只想把房子赠与儿子,这个怎么办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所得的财产,除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如果你们想把房子只赠与儿子,需要在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所赠与的房产归儿子个人所有。

担忧二:房子赠与儿子后,自己的居住权怎么保障?

我们还有一个担忧,虽然我们有存款也有退休工资,但是这套房子是我们俩唯一的住房,赠与给儿子主要是为了孙子上学,今后房子其实还是我们在住。但是,房子赠与儿子后,毕竟我们就不是房主了,万一儿子把房子出售、出租了或者儿子不让我们住了,我们就一点居住的保障都没有了,请问我们该怎么办啊。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居住权,根据你们家的情况,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添加有关居住权的条款。设立居住权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2、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至于你们担心的出租和出售的问题:首先,除非你们约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可以出租,否则该住宅不得出租;其次,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即使出售,居住权人仍可以在该住宅继续居住,因为居住权的消灭是以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为条件的。

担忧三:合同不会写、担心合同真实性被质疑引发纠纷怎么办?

好的,那我们知道该怎么解决问题了。但是这样的合同具体怎么写比较合适、全面我们还是不太明白,而且我们也担心今后他人或者使用部门对这个协议真实性有疑义,尤其是儿媳,恐怕会给儿子带来有新的麻烦。

针对你们的上述担忧,你们和儿子可以选择办理有居住权内容的赠与合同公证,办理该公证,公证员会根据你们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合同,且经过公证的合同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但需要告知你们,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则不适用该规定。

好的好的,我们清楚了。这下我们的担忧都解除了,我们回家和儿子商量一下,确定了就过来办理公证。谢谢公证员。

公证员:好的,不客气的。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来源:南京石城公证处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