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了,南京这些补贴政策即将截止,赶紧申请!

南京焦点发布 2023-12-23 08:24:24
用手机看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对于人才购房的,在我区补助范围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并落户我区,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条件,经认定为A、B、C类人才的,在享受《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购房补贴并连续5年…

01

购房补贴 南京八区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要求,在8月4日《进一步优化政策举措促进南京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基础上,结合市情实际,明确措施如下。

一、落实国家信贷政策最新要求

落实国家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二、部分区不再需要购房证明

为进一步优化购房服务流程,自9月8日起,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等四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不再需要购房证明。

三、出台集体土地房票安置办法

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的,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周期,具体由各区制定实施细则。

四、对购置新房实施补助

部分区域对在2023年8月1日—12月31日期间购置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条件以各区细则为准。

五、实施“卖旧换新”补助

在享受第四条补助的基础上,对出售自有住房并购买9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再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条件以各区细则为准。

六、推出“换新购”服务

南京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联合开发企业、重点经纪机构推出“换新购”服务,搭建“换新购”超市,超市房源不高于案场销售最低价,通过“优先卖、放心买”保底交易服务,缩短二手房出售和新房购买周期,加快满足居民住房改善需求。

随后,南京8区出台了购房补贴细则:

江北新区: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网签备案的购房者,在取得不动产证书后,可申请购房补助。

江宁区:根据《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江宁最新举措》,本次购房补助政策中的购房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购房时间以网签系统中的合同生成时间为准。近期购房的市民,在政策实施期内,要尽快完成合同网签,并在网签备案完成之日起9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

栖霞区:2023年8月1日-12月31日期间,在龙潭街道、栖霞街道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购房款的1%给予购房补助。

2023年8月1日-12月31日期间,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上述补助范围内购买9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房的,按照购房款的1.5%给予购房补助。

雨花台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在雨花台区新滨江片区(板桥街道、古雄街道、雨花经济开发区)、西善桥街道秦淮新河以南片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购房款的1%给予购房补助,以办理网签备案为认定标准。

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本市范围内自有住房并购买我区补助范围内9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再给予购房款0.5%的购房补助,出售自有住房以经备案的网签合同和完税凭证为认定标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经备案的网签合同为认定标准;对出售自有住房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时间顺序不做要求。

对于人才购房的,在我区补助范围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并落户我区,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条件,经认定为A、B、C类人才的,在享受《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购房补贴并连续5年足额领取后,后续5年每年再给予人才安居购房补贴金额10%的购房补助;经认定为D、E、F类人才的,再分别给予D类人才20万元、E类人才15万元、F类人才1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助。其他未经认定人才等级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给予购房款0.5%的购房补助。

对于同一企事业单位在我区补助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用途,符合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购买5套以上(含5套)的,按照购房款的2%给予购房补助;一次性购买10套以上(含10套)的,按照每套10万元给予购房补助。

对于同一企事业单位组织本单位职工在我区补助范围内团购新建商品住房,一次性购买5套以上(含5套)的,分别给予实际产权人相应购房款2%的购房补助(不与其他补助政策重复享受)。

浦口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浦口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办理网签备案的购房者,可申请购房补助。

补助标准

1. 购房补助: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浦口区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款1%的补助。

2. 卖旧换新: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浦口区自有商品住房并在浦口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再给予购房款0.5%的补助。

3.人才购房补助:符合《浦口区人才安居实施细则》的D类、E类、F类人才,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浦口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购房补助。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为浦口区户籍的购房者,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浦口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6万元购房补助。浦口区教育、卫生系统引进人才,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浦口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10—40万元购房补助(具体人才等级和补助标准由相关部门认定)。

人才类购房补助标准就高不重叠,且不重复享受上述第1和第2条款补助。

六合区:实施范围为六合区内(不含葛塘、长芦、大厂街道),以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为条件,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商品房认购时间为依据。

(一)现行政策

1. 发放购房补助。自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面积小于144㎡并网签备案的购房者,符合条件的按购房金额的1%给予购房补助。

2. 发放人才购房专项补助。自2023年6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卫健、教育系统员工、行业人才类购房人,经申请可按300元/㎡标准(以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为准)发放专项补助。

(二)优化政策

1. 上述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2. 自2023年8月1日(含)起,购房人依照上述政策申请1%购房补助时,不再受144㎡以下面积限制,其他申请条件及适用范围不变。

“卖旧换新”补助

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自有住房并购买90㎡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再给予购房金额0.5%的补助优惠。

溧水区:

01、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

对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给予阶段性补助。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合同总价的1%发放购房补助,以办理合同网签备案为认定标准。

02、鼓励“卖旧换新”

政策实施期内对住房“卖旧换新”进行额外补助。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南京市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我区购买9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对象,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给予购房合同总价0.5%的购房补助。“卖旧换新”顺序不分先后。

03、支持多孩家庭安居

2023年9月1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的家庭 (至少含一个未成年子女)在我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1万元的购房补助。

04、支持高校毕业生安居

2023年9月1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正在享受高校毕业生租赁补贴政策,在我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高校毕业生,按剩余租赁补贴额度发放购房补助。

05、支持各类人才置业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对于人才购房的,除享受上述相关政策之外,按照《溧水区人才安居办法》符合D、E、F 类人才条件的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购房补贴。

06、推动商品房团购活动

搭建商品房团购平台,推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高校院所等各社会群体组织团购,鼓励房地产企业提供优质匹配房源参与团购,在案场价格基础上再给予房价、车位等优惠折扣,提供家居、家电等产品消费券。

07、鼓励企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以企业为产权所有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作为企业人才公寓的,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其中购买5套(含)以下,给予购房款(税前)0.8%的奖补;购买5套以上,10套(含)以下,给予购房款(税前)1.5%的奖补;购买 10套以上,给予购房款(税前)2%的奖补。

高淳区:

新房购置补助

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网签备案的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申请购房补助。

“卖旧换新”补助优惠

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出售自有住房并购买90㎡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期间内需完成自有住房转移登记、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新建商品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申请购房补助。

02

购车补贴 江北新区

江北新区购车补贴分为4轮进行申报,最迟开票日期为12月31日,年前想要买车申领购车补贴的朋友要注意时间。

补贴标准:

20万元以下

燃油车和新能源车均按照1000元/辆给予一次性补贴;

20万元(含)以上

燃油车按照2000元/辆给予一次性补贴,新能源车按照3000元/辆给予一次性补贴。

新区汽车消费补贴活动与南京市级汽车消费补贴活动可同享,最高补贴8000元。需购车者分别在指定活动平台申请,以各自平台审核结果为准。

03

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即将到期

南京职工技能提升补贴部分申请条件执行至12月31日,2024年政策如何暂未公布。

当前申请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的(执行到2023年12月31日)。

2、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且证书在人社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或江苏技能人才评价服务网中可查询的(以下简称“两网”)。

3、以企业参保职工身份申请补贴的,证书颁发当月需正常缴纳失业保险费;

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身份申请补贴的,证书颁发当月需为失业保险金正常领取状态。

接下来的技能补贴政策走向,社保(失业险)月份要求、证书要求、补贴金额等信息后期如有变动,以最新政策为准,南京本地宝也会第一时间同步。

04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

个税申报事关明年大家到手的钱多钱少,国家税务总局12月20日发布重要提醒,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符合相关规定的居民个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前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信息确认。

详情点击右方查看→官宣!退钱啦!月底前赶紧确认!

05

2023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将于12月25日截止,还未缴费的请尽快选择档次完成缴费!

详情点击右方查看→即将截止!南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抓紧缴纳!

06

补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将于12月31日截止

我省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工作即将截止,为避免申请缓缴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错过补缴期,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用人单位: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税务局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5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7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28号)要求,缓缴三项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政策到期后采取分期或逐月方式,于2023年12月底前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一次性补缴到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提醒: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补缴的,将从补缴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税务局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58号)要求,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补缴基数在2023年省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档次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提醒:灵活就业人员未按规定时限补缴的,2024年不得补缴2023年底前未缴费月度。

详情点击右方查看→南京市社保中心重要提醒!

来源:南京房产微政务、南京发布、南京社保等,南京本地宝综合整理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